近日,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宗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粽子案,被告人黃某因犯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五千元。據了解,經營早餐店的黃某為使售賣的粽子口感更佳、粽葉與粽子不粘連,遂在蒸煮粽子的水中加入非食用物質硼砂。2019年5月,韶關市食品藥品檢驗所在對該店的粽子抽檢時發現,粽子中含有硼砂,不符合SB/T10377-2004《粽子》標準要求,檢驗結論為不合格。5月27日,韶關市湞江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該店進行現場檢查,當場查扣全部粽子及白色物質(硼砂)1袋。
責任編輯:【吉翔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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